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36號上訴人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九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三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蕭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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