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68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計算之帳務管理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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