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75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判處有期徒刑
9月(聲請書漏未記載有期徒刑9月)確定,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業於民國99年10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以97年度訴字第88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9月確定。其於98年7月20日入監接續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㈡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
9904582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495號函所附之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