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9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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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9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9117號聲請人 藍淑玉 住新北市○○區○○路○○號11樓
送達代收人 何宗翰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號3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金菊 、星盈貿易有限公司、康題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星盈貿易有限公司、康題有限公司已解散,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陳報載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