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4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豊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3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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