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 鄭宏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 鄭湘婷 」之記載,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鄭湘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何君豪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