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65號原告 馬兆玲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複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金萬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78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3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