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戴嫚萱 原名: 戴桂 .上列當事人請求延長保全處分,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6日所為延長保全處分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應更正為「本院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所為九十九年消債更字第一五○號保全處分裁定,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美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