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01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所載。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拾伍日。
甲○○所犯如附編號5至8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5至8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3至8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3至8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等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按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犯行,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06號裁定減刑後,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分別就附表編號1至4、編號5至8所列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