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9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91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2樓至16樓債務人 莊佳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萬捌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玖仟參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柒萬肆仟參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肆仟陸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