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91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2樓至16樓債務人 王徐美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捌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零陸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玖萬陸仟零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伍仟陸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捌仟壹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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