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2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068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所為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06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甲○○對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068號上訴駁回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上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被告提起抗告,顯屬違背前開規定,自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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