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14號聲請人甲○○
10號3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得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民國(下同)95年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萬泰商業銀行(下稱萬泰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同意自95年6月起,分100期,每月償還新台幣(下同)14,588元。惟於96年底聲請人公司因故倒閉,又遭負責人失蹤,12月份薪資都未支付,而致非自願離職,在97年1月份有申請勞保局的失業給付,知悉銀行公會可以因故暫緩2個月不繳協商費用,所以1、2月協商費用都未繳納,因為知道自己有負債有不得不工作的理由,這幾個月份真的有努力的在找工作,從來沒有鬆懈過,但去面試的工作真的都沒接到任何通知,每個月勞保局都有回去報到,有面試的資料可查得到,面對3月份即將要繳的協商費用,唯有的收入只有失業給付跟做手工的微薄薪資,繳了協商費用,就完全沒有錢了,到了4月份仍舊沒有任何的工作機會,為了生活不得不毀諾。此係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爰請求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表、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還款證明表、就業保險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認定收執聯、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書等為證,亦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向本院陳報明確。聲請人主張於96年底公司因故倒閉,又遭負責人失蹤,12月份薪資都未支付,而致非自願離職,毀諾係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即非無據,堪信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是本件更生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98年1月10日16時公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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