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玓 債務人 鄭勳
蔡英妹
一、債務人鄭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英妹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