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26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林艷紅 債務人 張浩翔
一、債務人林艷紅、張浩翔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仟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艷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陸仟零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艷紅、張浩翔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