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9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思樺上列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川富
法官黃瀞儀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昭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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