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蘆竹鄉大竹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桃園縣蘆竹鄉大竹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4年10月18日召開財團法人桃園縣蘆竹鄉大竹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下稱大竹國小文教基金會)第3屆董事會第7次會議,會議中通過將大竹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6條、第17條變更如附表所示,爰求本院裁定准許修正變更等語,並提出大竹國小文教基金會修正前後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董事會議記錄、法人登記證書、桃園縣政府府教社字第0940368442號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大竹國小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修正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附表:95年度法字第1號│├─────────┬───────────┬───────────┤│捐助及組織章程條文│變更前│變更後│├─────────┼───────────┼───────────┤│第六條│本會董事會設董事十五人│本會董事會設董事十七人│││。第一屆董事人數,由學│。第一屆董事人數,由學│││校、家長及捐助人等各三│校、家長及捐助人等各三│││分之一遴選產生。第二屆│分之一遴選產生。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遴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遴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第十七條│本章程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本章程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第一次修訂。民│一月十日第一次修訂。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第│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第│││二次修訂。│二次修訂。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第三次修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