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4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4566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高素真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所為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4566號),有誤載情事,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君穎 」之記載,應更正為「指定辯護人高素真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本於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君穎」係誤載,應更正為「指定辯護人高素真律師」。 爰依 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