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更(一)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更㈠字第128號上訴人 周裕恒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 律師
張人志 律師被上訴人 周佩珍 (即 莊美麗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 律師複代理人 邱筱雯 律師被上訴人 周應逸 (即莊美麗之承受訴訟人)
周應奮 (即莊美麗之承受訴訟人)上當事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2月2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林翠華法官陳心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