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6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呂有用 債務人彭 家馨 債務人 彭為橙 即 彭國 恩債務人 林玉琴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4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玉琴、彭│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年息1.15%│││236955│家馨、彭為│8月01日起│1月10日止││││元│橙即 彭國恩 ├──────┼──────┼───────┤││││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月1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玉琴、彭│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0.115%│││236955│家馨、彭為│9月02日起│1月10日止││││元│橙即彭國恩├──────┼──────┼───────┤││││自民國107年│至民國107年0│年息0.215%│││││1月11日起│3月01日止│││││├──────┼──────┼───────┤││││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43%│││││3月02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