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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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柏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柏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其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柏錤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除附表編號3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2年8、9月間」外,其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5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程伊妝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