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家非調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非調字第153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聲請人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強制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將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 黃小敏 、 劉麗珠 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相對人黃小敏、劉麗珠100年度所得稅申報資料。
二、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調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分機425)洽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