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6號聲請人 楊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票據因遺失,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4日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101年5月5日刊載於新聞紙,公告申報權利期間為7個月,至101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雪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洪美雪┌─────────────────────────────────────────────┐│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楊玉華│有限責任花蓮第│101年4月30日│192,000元│GA0000000│000000-0││││二信用合作社││││││││田蒲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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