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79號原告 游凱麟 被告祭祀公業游作追法定代理人 游象賢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伍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肆佰貳拾肆萬叁仟貳佰肆拾玖元﹝計算式:本件被告祭祀公業游作追之總財產即坐落新北市○○區○○段394、394-1、394-2、401、416、419、456、457、460、461地號共10筆土地之公告現值合計為305,513,955元;原告之派下權比例為1/72(計算式:1/3×1/4×1/2×1/3=1/72);305,513,955元×1/72=4,243,2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叁仟零柒拾伍元,原告僅繳納叁仟伍佰元,尚不足叁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叁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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