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381號原告 劉含笑
謝青樺 謝宗翰 謝如萍 謝家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俊志 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