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07號上訴人即反訴被告莊卉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月芬 地政士即 楊嘉蓉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7,9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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