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4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4690號債權人 盧先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志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本件請求利息為年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
以年息5%計算利息。)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