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950號原告 陳永欽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 律師複代理人 林俊甫 律師原告 陳黃綉合
陳水雷 陳柔穎 陳淑卿
陳瑩真 被告 陳威如 訴訟代理人 謝文明 律師複代理人 陳韋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並未就未到場之追加原告陳黃綉合、陳水雷、陳柔穎、陳淑卿、陳瑩真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故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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