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4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4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4689號債權人 盧先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志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肆拾陸萬參仟貳佰肆拾伍萬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約定由債權人向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申請信用貸款,此二筆借款由債務人付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㈢提出債務人陳志成(住○○市○○區○○路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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