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2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2194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禎海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易字第69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