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323號上訴人汶寬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家慶 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 律師被上訴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