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291號

原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陳巧姿

被告 宋雲港

阮氏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2「權利範圍欄」關於權利範圍「3分之1」之記載,均應更正為「4分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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