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22號原告 黃湘雲 法定代理人 黃阿誠
彭蕙芳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凱 律師被告 張家瑞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世宏
王淑娟 被告 黃志恩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國書
何芬英 被告臺北市立成淵高中法定代理人 趙雅鈴 訴訟代理人 顧秀琴 被告 陳君碧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