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小字第11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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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6年度投小字第1197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辛○○
      己○○
      戊○○
      丁○○
      庚○○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己○○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肆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甲○○負擔新臺幣貳佰壹拾捌元,
被告辛○○負擔新臺幣壹佰貳拾參元,被告己○○負擔新臺幣壹
佰貳拾玖元,被告戊○○負擔新臺幣壹佰壹拾貳元,被告丁○○
負擔新臺幣壹佰陸拾柒元,被告庚○○負擔新臺幣壹佰零參元,
被告丙○○負擔新臺幣壹佰肆拾捌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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