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48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投簡字第48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96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南投縣○○鎮○○路○段○○○巷○○號之房屋遷讓交
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給付原告
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八日起至交還前開房屋之日止,按月以新臺
幣肆仟捌佰元計算之損害金。
訴訟費用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茲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並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12月8日,
與原告簽訂租賃契約書,承租原告所有坐落南投縣○○鎮○
○路○段○○○巷○○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賃期間自
95年12月8日起至96年6月7日止,為期6個月,租金每月新
台幣(下同)4800元,按月於每月8日前繳交,但被告自96
年3月份起即未依約給付租金,期間原告曾以口頭催告,被
告表示以保證金4800元扣抵該月之租金,並表示將於96年4
月遷離,惟至今5個月,被告仍未遷離,本件原告曾催告被
告繳納租金,被告同意於96年4月8日搬遷,是兩造間之租賃
契約已終止,況現租賃期間亦已到期,被告卻尚未將系爭房
屋交還被告,爰依民法第440條第1項、第455條前段、第233
條第1項前段、231條第1項、第216條第1項請求被告遷讓房
屋、給付租金及損害金。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95年12月8日向原告承租系爭房屋,租賃期
間自95年12月8日起至96年6月7日止,為期6個月,租金每月
4800元,被告自96年3月份起即未依約給付租金,除以保證
金4800元扣抵該96年3月月之租金,惟至今被告未繳納租金
,且未遷離,現租賃期間亦已到期,被告卻尚未將系爭房屋
交還被告等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房屋租賃公證契約書,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視同
自認,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455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231條
第1項、第216條第1項等規定,訴請被告遷讓房屋及給付欠
租,並賠償自96年9月8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租金額計
算之損害金,均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為243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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