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16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63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