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420號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邱春梅
樓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