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12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旻搌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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