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75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北市○○區○○段3小段677地號及其上門牌號碼台北市○○街○○○巷○○○號全棟建物之交易價格。並提出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