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亡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亡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亡字第七號
聲請人 鄧國治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鄧 張秋雲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鄧張秋雲 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八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鄧張秋雲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妻鄧張秋雲於八十三年七月八日失蹤,迄今已逾七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本院准以九十年家催第四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提出戶籍謄本、剪報及本院九十年家催字第四九號民事裁定為證。理由
一、查聲請人之妻鄧張秋雲於八十三年七月八日自其家中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業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刊登新聞紙,又鄧張秋雲確已多年未出現等情,亦據證人即聲請人友人 黃進昆 到庭結證明確,復有前揭公示催告卷宗及報紙可證。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八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
二、鄧張秋雲自八十三年七月八日失蹤,計至九十年七月八日計七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鄭裕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