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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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9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信甫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香蘭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偵字第1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被告林信甫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沈揚仁
法 官黃鏡芳
法 官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培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