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9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信甫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香蘭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偵字第1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被告林信甫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沈揚仁 

                法 官黃鏡芳

                法 官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培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