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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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79號

原告 沈淑娟

被告 王俊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4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即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43號案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及本院審理範圍、認定之事實,就原告因詐欺受有損害部分,均未及於被告,是原告自非因被告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為明灼,其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執此,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已失所附麗,併駁回之(另被告 張芳瑞鄭雅庭李文正 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審結)。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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