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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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79號
原告 沈淑娟
被告 王俊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4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依附之刑事訴訟程序即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43號案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及本院審理範圍、認定之事實,就原告因詐欺受有損害部分,均未及於被告,是原告自非因被告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為明灼,其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執此,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已失所附麗,併駁回之(另被告 張芳瑞 、 鄭雅庭 、 李文正 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審結)。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李蕙伶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