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金上訴字第19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997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棕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5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495、6616、7433、7764、8087、8128、8238號、112年度偵字第199、489、626、1043、1147、1195、1200、1413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1763、2839號),提起上訴,及經檢察官移送併辦(同署112年度偵字第4823、5030、5332、6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3部分撤銷。
辰○○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辰○○依其成年人之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知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而國內社會層出不窮之犯罪集團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查緝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掩人耳目,應可預見任意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等資料交付他人,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極有可能遭詐欺正犯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欺正犯用以收取向他人詐騙所得款項再行轉匯或提領,因而幫助詐欺正犯從事財產犯罪,且他人受騙款項遭轉匯進而提領後,即可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仍基於縱若取得其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人,自行或轉交他人供作收受詐騙款項之用,藉以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仍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7月16日至17日間某時,在臺中市某通訊行,將其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下合稱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下稱不詳成年人),而以此方式容任不詳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辰○○知悉該不詳成年人屬三人以上詐欺集團之成員,亦無證據證明該集團成員有未滿18歲之人)使用附表一所示帳戶。不詳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時間,以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方式,向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對象施詐,致該等對象陷於錯誤,將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款項匯入本案帳戶,並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其他帳戶,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對象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二所示詐欺對象告訴或報案後由如附表二所示警察機關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原審判決後,僅檢察官上訴,被告辰○○(下稱被告)未上訴,而檢察官已陳明僅針對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3部分(即幫助一般洗錢罪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209頁),故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檢察官前開上訴部分,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1、2部分(即侵占遺失物罪部分),因未據上訴,業已確定,非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皆表示無意見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不當取供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至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檢察官、被告皆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或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事,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原審卷第143、155、272、279頁;本院卷第241頁),並有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將本案帳戶資料交付不詳成年人後供作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罪使用,並無證據證明其有參與詐欺取財或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詐欺正犯有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是被告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且被告對於詐欺成員究竟由幾人組成、係以何種方式實施詐騙,尚非其所能預見,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本院認尚無從遽認被告主觀上係基於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而為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附表二編號3、11、15至16、19至21、23所示詐欺對象雖有數
次轉帳行為,但就同一詐欺對象而言,詐欺行為人係以同一詐欺犯意施用詐術後,致該詐欺對象受騙而在密接時間內接續轉帳,詐欺行為人所為係侵害同一詐欺對象之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為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㈢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正犯詐欺如附
表二各編號所示不同對象之財物及為一般洗錢等犯行,侵害數個告訴人或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個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名,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論以一罪;且所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犯行,亦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為幫助犯,其惡性及犯罪情節
均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㈤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6月14日修
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條文規定限縮須被告「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有該條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該減輕其刑要件顯然較修正前為嚴苛,影響被告實質之刑罰,自有比較新舊法之必要。而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刑規定,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㈥檢察官移送原審及本院併辦之附表二編號16至25部分,與本
案起訴經論罪之附表二編號1至15部分,均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五、撤銷改判之理由及科刑:㈠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檢察官
上訴後,就附表二編號18至25部分移送本院併案審理,原審未及審酌,尚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以此指摘原判決未併予審理不當,為有理由,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率爾提供本案帳戶資料
供他人使用,致無辜之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等遭詐騙受有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財產上損害,並使詐欺者得以掩飾真實身分,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助長社會犯罪風氣及增加查緝犯罪之困難,行為殊屬不當,復考量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被告犯後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然迄未能與告訴人或被害人等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原審卷第28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部分:㈠被告陳稱其未因提供本案帳戶資料而取得報酬(見原審卷第27
9頁),且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因本案犯行而獲有不法所得,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㈡被告提供作為詐欺取財、一般洗錢所用之本案帳戶資料並未
扣案,因存摺、提款卡等物本身之價值甚低,且該等金融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再供交易使用,因認宣告沒收對防禦危險不具重要性,爰適用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政安提起公訴及上訴、移送併辦,檢察官陳豐勳移送併辦,檢察官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鍾貴堯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巧玲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帳戶名稱及帳號1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2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附表二:
編號詐騙對象詐騙時間及方式(民國)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報告機關偵查案號證據出處1寅○○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5月某日起,透過LINE與寅○○聯繫,並介紹寅○○下載虛偽之「簡街資本」APP進行投資,致寅○○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111年7月19日10時12分許200,000元甲帳戶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616號(起訴書)1.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詢之證述(見投集警偵字第000000000號卷第5至7頁)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赤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赤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同上警卷第8至9、17至22頁)3.告訴人寅○○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翻拍照片、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簡街資本」APP頁面截圖(見同上警卷第11至16頁)4.被告左揭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恆警偵霖字第11131617900號卷第4至11頁)2辛○○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5月某日起,透過LINE與辛○○聯繫,並介紹辛○○下載虛偽之「簡街資本」APP進行投資,致辛○○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右揭款項轉入右揭帳戶。111年7月20日10時4分許30,000元甲帳戶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616號(起訴書)1.證人即告訴人辛○○於警詢之證述(見投集警偵字第000000000號卷第28至31頁)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同上警卷第25至27、32至35頁)3.告訴人辛○○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簡街資本」APP頁面截圖(見同上警卷第37、41至45頁)4.被告左揭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恆警偵霖字第11131617900號卷第4至11頁)3癸○○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初某日起,透過臉書、LINE與癸○○聯繫,並介紹癸○○下載虛偽之「簡街資本」APP進行投資,致癸○○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111年7月20日10時44分許200,000元甲帳戶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616號(起訴書)1.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詢之證述(見投集警偵字第000000000號卷第51至54頁)2.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原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同上警卷第50、55、57至61頁)3.告訴人癸○○之彰化銀行存款憑條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對話紀錄、「簡街資本」APP、儲值紀錄頁面截圖(見同上警卷第56、62至76頁)4.被告左揭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恆警偵霖字第11131617900號卷第4至11頁)111年7月21日10時29分許200,000元4戊○○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3月31日起,透過LINE與戊○○聯繫,並介紹戊○○下載虛偽之「BIYW」APP進行投資,致戊○○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右揭款項轉入右揭帳戶。111年7月21日12時10分許15,000元乙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433號(起訴書)1.證人即被害人戊○○於警詢之證述(見新北警淡刑字第11143573332號卷第2至7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同上警卷第33至38頁)3.被害人戊○○之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見同上警卷第8至9頁)4.被害人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同上警卷第10至23頁)5.被告左揭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警卷第25至29頁)5己○○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27日起,透過LINE與己○○聯繫,並介紹己○○下載虛偽之「簡街資本」APP進行投資,致己○○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111年7月18日13時21分許100,000元甲帳戶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764號(起訴書)1.證人即告訴人己○○於警詢之證述(見恆警偵霖字第11131617900號卷第14至20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同上警卷第21至22、29至33頁、第64至65頁)3.告訴人己○○之新光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翻拍照片(見同上警卷第34、36頁)4.「簡街資本」APP網頁截圖、告訴人己○○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見同上警卷第37至48、第55至61頁)5.被告左揭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警卷第4至11頁)6子○○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2月至3月間某日起,透過LINE與子○○聯繫,並介紹子○○下載虛偽之「簡街資本」APP進行投資,致子○○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右揭款項轉入右揭帳戶。111年7月18日9時22分許30,000元甲帳戶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087號(起訴書)1.證人即被害人子○○於警詢之證述(見恆警偵平字第11131853802號卷第3至5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同上警卷第25至29頁)3.LINE及「簡街資本」APP頁面截圖(見同上警卷第33至34頁)4.被害人子○○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及影本(見同上警卷第34、36、40頁)5.被告左揭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警卷第31至32頁)7亥○○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5日起,透過LINE與亥○○聯繫,並介紹亥○○下載虛偽之「BIYW」APP進行投資,致亥○○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右揭款項轉入右揭帳戶。111年7月20日10時36分許50,000元乙帳戶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128號(起訴書)1.證人即被害人亥○○於警詢之證述(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5222900號卷第2至3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同上警卷第22至25、38至40頁)3.被害人亥○○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BIYW」APP頁面截圖(見同上警卷第26至28頁)4.被害人亥○○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同上警卷第34頁)5.被告左揭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警卷第42至46頁)8乙○○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14日起,透過LINE與乙○○聯繫,並介紹乙○○下載虛偽之「BIYW」APP進行投資,致乙○○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以臨櫃匯款帳方式,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111年7月19日13時57分許1,000,000元乙帳戶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238號(起訴書)1.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之證述(見雲警虎偵字第1111002753號卷第3至5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同上警卷第18、26至27、第63至64頁)3.告訴人乙○○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見同上警卷第43、45至62頁)4.被告左揭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警卷第9至14頁)9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23日起,透過LINE與巳○○聯繫,並介紹巳○○下載虛偽之「BIYW」APP進行投資,致巳○○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111年7月18日12時20分許4,000,000元乙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9號(起訴書)1.證人即告訴人巳○○於警詢之證述(見112偵199卷第68至70頁)2.告訴人巳○○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暨匯款申請書影本(見同上偵卷第71、79至81頁)3.告訴人巳○○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BIYW」APP頁面截圖(見同上偵卷第82至96頁)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同上偵卷第104至105頁)5.被告左揭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第98至103頁)10丙○○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初某日起,透過LINE與丙○○聯繫,並介紹丙○○下載虛偽之「簡街資本」APP進行投資,致丙○○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右揭款項轉入右揭帳戶。111年7月19日10時20分許60,000元甲帳戶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89號(起訴書)1.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之證述(見恆警偵平字第11131875004號卷第3至9頁)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同上警卷第36至41頁)3.告訴人丙○○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見同上警卷第43、48至63頁)4.被告左揭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警卷第28至35頁)11未○○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底某日起,透過LINE與未○○聯繫,並介紹未○○下載虛偽之「簡街資本」APP進行投資,致未○○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右揭款項轉入右揭帳戶。111年7月20日10時42分許50,000元甲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26號(起訴書)1.證人即被害人未○○於警詢之證述(見112偵626卷第69至72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同上偵卷第80至84頁)3.被害人未○○之新光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影本、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同上偵卷第73至76頁)4.被害人未○○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簡街資本」APP頁面截圖(見同上偵卷第77至79頁)5.被告左揭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恆警偵霖字第11131617900號卷第4至11頁)111年7月20日10時45分許50,000元12壬○○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29日起,透過LINE與壬○○聯繫,並介紹壬○○下載虛偽之「簡街資本」APP進行投資,致壬○○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右揭款項轉入右揭帳戶。111年7月21日9時51分許500,000元甲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47號(起訴書)1.證人即告訴人壬○○於警詢之證述(見112偵1147卷第70至73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同上偵卷第171至175頁)3.告訴人壬○○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簡街資本」APP頁面截圖(見同上偵卷第86、91至170頁)4.被告左揭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恆警偵霖字第11131617900號卷第4至11頁)13庚○○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5月6日起,透過LINE與庚○○聯繫,並介紹庚○○下載虛偽之「簡街資本」APP進行投資,致庚○○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右揭款項轉入右揭帳戶。111年7月18日10時47分許120,000元甲帳戶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95號(起訴書)1.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詢之證述(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6012700號卷第4至8頁)2.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同上警卷第11至14、17至19頁)3.告訴人庚○○之臺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同上警卷第22、24至25頁)4.告訴人庚○○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簡街資本」APP頁面截圖(見同上警卷第28至42頁)5.被告左揭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警卷第44至45頁)14午○○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12日起,透過LINE與午○○聯繫,並介紹午○○下載虛偽之「簡街資本」APP進行投資,致午○○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111年7月18日10時50許100,000元甲帳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00號(起訴書)1.證人即被害人午○○於警詢之證述(見112偵1200卷第72至74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萬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同上偵卷第75至76、93至95頁)3.被害人午○○之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影本(見同上偵卷第121頁)4.被告左揭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第127至134頁)15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某日起,透過LINE與申○○聯繫,並介紹申○○下載虛偽之「簡街資本」APP進行投資,致申○○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右揭款項轉入右揭帳戶。111年7月20日10時37分許25,000元甲帳戶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13號(起訴書)1.證人即被害人申○○於警詢之證述(見恆警偵字第11131938200號卷第11至13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同上警卷第14至15、19至21頁)3.被害人申○○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見同上警卷第38頁)4.被害人申○○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簡街資本」APP頁面截圖(見同上警卷第35至56頁)5.被告左揭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警卷第4至6頁)111年7月20日10時40分許5,000元16宇○○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4月28日起,透過LINE與宇○○聯繫,並介紹宇○○下載虛偽之「簡街資本」APP進行投資,致宇○○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右揭款項轉入右揭帳戶。111年7月19日11時3分許50,000元甲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6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證人即被害人宇○○於警詢之證述(見112偵1763卷第71至73頁)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同上偵卷第74、108至111頁)3.被害人宇○○之台北富邦銀行石牌分行帳戶存摺影本、交易明細查詢資料(見同上偵卷第77、79、90至91頁)4.被害人宇○○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簡街資本」APP頁面截圖(見同上偵卷第101至107頁)5.被告左揭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2839卷第100至107頁)111年7月19日11時5分許50,000元17卯○○詐欺集團成員自000年0月下旬某日起,透過LINE與卯○○聯繫,並介紹卯○○下載虛偽之「簡街資本」APP進行投資,致卯○○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以臨櫃匯款帳方式,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111年7月20日10時22分許500,000元甲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3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證人即告訴人卯○○於警詢之證述(見112偵2839卷第73至80頁)2.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同上偵卷第92至99頁)3.告訴人卯○○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見同上偵卷第90頁)4.告訴人卯○○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簡街資本」APP頁面截圖(見同上偵卷第81至89頁)5.被告左揭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2偵2839卷第100至107頁)18丁○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某日起,透過臉書、LINE與丁○聯繫,並介紹丁○進入虛偽之「簡街資本」網站進行投資,致丁○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右揭款項轉入右揭帳戶111年7月20日9時27分許500,000元甲帳戶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3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之證述(見投草警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第17至21頁)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洲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同上警卷第23至27、36至37頁)3.告訴人丁○轉帳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簡街資本」網頁畫面截圖(見同上警卷第48、54至118頁)4.被告左揭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警卷第6至13頁)19戌○○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20日起,透過LINE與戌○○聯繫,並介紹戌○○下載虛偽之「簡街資本」APP進行投資,致戌○○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右揭款項轉入右揭帳戶。111年7月19日12時30分許100,000元甲帳戶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823、503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證人即告訴人戌○○於警詢之證述(見恆春分局恆警偵字第11131693209號卷第3至9頁)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同上警卷第20至25頁)3.「簡街資本」APP詐欺文件資料、告訴人戌○○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同上警卷第46至48、55頁)4.被告左揭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警卷第12至19頁)111年7月19日12時32分許100,000元20酉○○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底某日起,透過LINE與酉○○聯繫,並介紹酉○○下載虛偽之「簡街資本」APP進行投資,致酉○○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右揭款項轉入右揭帳戶。111年7月18日13時11分許100,000元甲帳戶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823、503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證人即告訴人酉○○於警詢之證述(見武警偵字第1120006558號卷第16至19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同上警卷第23至28頁)3.告訴人酉○○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同上警卷第30、32頁)4.被告左揭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警卷第10至15頁)111年7月18日13時16分許100,000元111年7月18日13時18分許100,000元111年7月18日13時18分許100,000元21丑○○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6月23日起,透過LINE與丑○○聯繫,並介紹丑○○下載虛為之「簡街資本」APP進行投資,致丑○○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右揭款項轉入右揭帳戶。111年7月20日9時32分許30,000元甲帳戶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823、503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詢之證述(見武警偵字第1120006558號卷第33至34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同上警卷第38至45頁)3.告訴人丑○○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台新銀行及太平區農會帳戶之存摺影本、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見同上警卷第47至76頁)4.被告左揭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警卷第10至15頁)111年7月20日9時36分許30,000元111年7月20日9時38分許30,000元111年7月20日9時40分許10,000元22甲○○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7日起,透過LINE與甲○○聯繫,並介紹甲○○下載虛偽之「簡街資本」APP進行投資,致甲○○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111年7月20日9時48分許300,000元甲帳戶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823、503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之證述(見武警偵字第1120006558號卷第77至79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同上警卷第87至92頁)3.告訴人甲○○之鶯歌區農會信用部帳戶存摺存款-交易明細查詢、鶯歌區農會之存摺影本(見同上警卷第93至96頁)4.被告左揭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警卷第10至15頁)23宙○○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4月22日起,透過LINE與宙○○聯繫,並介紹宙○○下載虛偽之「簡街資本」APP進行投資,致宙○○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右揭款項轉入右揭帳戶。111年7月20日9時55分許50,000元甲帳戶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823、503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證人即告訴人宙○○於警詢之證述(見武警偵字第1120006558號卷第97至102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見同上警卷第106至113頁)3.告訴人宙○○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對話紀錄、「簡街資本」APP頁面截圖(見同上警卷第114、116至120頁)4.被告左揭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警卷第10至15頁)111年7月20日9時55分許50,000元24天○○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6日起,透過LINE與天○○聯繫,並介紹天○○下載虛偽之「簡街資本」APP進行投資,致天○○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111年7月20日10時20分許500,000元甲帳戶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823、503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證人即告訴人天○○於警詢之證述(見武警偵字第1120006558號卷第121至123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中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同上警卷第128至135頁)3.告訴人天○○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郵政存薄儲金薄影本、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對話紀錄、「簡街資本」APP頁面截圖(見同上警卷第137至140頁)4.被告左揭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警卷第10至15頁)25 蔡貞祥 地○○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7月某日起,透過LINE與蔡貞祥聯繫,並介紹蔡貞祥下載虛偽之「Biyw」APP進行投資,致蔡貞祥陷於錯誤,而於右揭時間委由其子地○○以臨櫃匯款方式,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111年7月20日15時9分許50,000元乙帳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00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1.證人即被害人 李雲宇 於警詢之證述(見112偵6005卷第76至78頁)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同上偵卷第80至81、89至94、101至102頁)3.被害人李雲宇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見同上偵卷第98頁)4.被告左揭帳戶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同上偵卷第83至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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