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家催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家催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家催字第60號聲請人 賴再興 (即被繼承人 王致中 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王致中(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王致中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王致中(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77年6月15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路○○○巷○○弄○○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如有被繼承人王致中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零伍日前向本院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財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致中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民法第117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本院於施行前發生之家事事件亦適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97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又「法院依遺產管理人聲請為公示催告時,除記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所及處理遺產事務之處所。二、報明債權及願否受遺贈聲明之期間,並於期間內應為報明或聲明之催告。三、因不報明或聲明而生之失權效果」,此觀同法第13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王致中於民國77年6月15日死亡,聲請人前經鈞院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及家事事件法第13
8條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本院78年度家管字第8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於法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王致中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限期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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