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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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29號聲請人松旺農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玉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4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准予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9月12日(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1│松旺農場有限公司徐│臺灣土地銀行石門分│105年5月25日│9萬元│BCB0000000│ 李思敏 │││玉堂│行│││││├─┼─────────┼─────────┼───────┼────┼────────┼───┤│2│松旺農場有限公司徐│臺灣土地銀行石門分│105年12月25日│200萬元│BCB0000000│李思敏│││玉堂│行│││││├─┼─────────┼─────────┼───────┼────┼────────┼───┤│3│松旺農場有限公司徐│臺灣土地銀行石門分│105年8月25日│9萬元│BCB0000000│李思敏│││玉堂│行│││││├─┼─────────┼─────────┼───────┼────┼────────┼───┤│4│松旺農場有限公司徐│臺灣土地銀行石門分│105年11月25日│9萬元│BCB0000000│李思敏│││玉堂│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左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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