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4年度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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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4年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2號抗告人 王世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慧萍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訴字第四七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查抗告人於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十日在原審法院言詞辯論期日提起反訴,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法院當庭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有言詞辯論筆錄一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一二八頁);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抗告人以其於同年月十二日下午在住處轉身時不小心倒地,致忘了繳納裁判費等語,提起抗告,求予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莊松泉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