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3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3219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所示,其請求標的金額與事實原因中之最後積欠本金不符,請具狀釋明其正確請求金額為何,並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3份,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乙○○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