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施柏玄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商(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對人即債權人 林漢斌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名下固有二輛汽車,分別為2002年份之福特汽車,以及1994年之中華汽車,惟因年份久遠,勘認已無剩餘價值。債務人因工作關係,隻身於新北市租屋居住,另須與哥哥共同扶養居住於高雄市,無收入之父親 施明田 及母親 施陳銀蝶
次查,債務人為現役軍人,其薪資收入依據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102年4月24日主財中心字第1020003650號書函所檢送之101年全年度所得明細資料計算,於扣除軍保費、健保費等必要費用後之平均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為53967元,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薪資單、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21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有價值之財產,故本
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原 自陳 每月平均生活支出(含房
租)為26280元,遠高於內政部所公布新北市10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832元,考量債務人須返高雄探視雙親之需要,本院認其生活支出宜降為15000元始為合理(含房租7500元),債務人已具狀表示願意縮減生活支出。
㈢另債務人陳報負擔父親及母親扶養費為13300元,依據高
雄市10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890元評估,尚屬合理。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
月21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5分之4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台灣新光商業銀行│372620│13.37%│2808│├──────────┼──────┼─────┼──────┤│滙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2154│0.08%│17│├──────────┼──────┼─────┼──────┤│花旗(台灣)商業銀行│220322│7.91%│1661│├──────────┼──────┼─────┼──────┤│滙豐(台灣)商業銀行│637781│22.89%│4807│├──────────┼──────┼─────┼──────┤│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25879│0.93%│195││公司││││├──────────┼──────┼─────┼──────┤│萬泰商業銀行│486045│17.44%│3662│├──────────┼──────┼─────┼──────┤│澳盛(台灣)商業銀行│491552│17.64%│3704│├──────────┼──────┼─────┼──────┤│林漢斌│550000│19.74%│4146│├──────────┼──────┼─────┼──────┤│債權總額│2,786,353│每期金額│21,000│├──────────┼──────┼─────┼──────┤│清償成數│約54.26%│清償總額│1512,0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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