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66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黎俊旺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
1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易字第66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黎俊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稽。經本院於108年5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合法送達,亦有該裁定及其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但其至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信全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