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1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一八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十一時許,在南投縣○○鄉○○村○○路○○○號,與告訴人乙○○因談論薪資問題發生爭吵,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以拉扯之方式傷害告訴人,致告訴人右手臂手肘上約一公分處受有一橫條狀瘀青約一.五四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規定參照。本件被告所涉犯之傷害罪,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乙○○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本院當庭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一份及聲明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二八頁至第三一頁)。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